現在媒體不關心但是卻應該最受注意的,應該就是二代健保的草案討論。
你真的看清楚了嗎?除了試算的公式算出來的保費會嚇人一跳以外??
http://www.nhi.gov.tw/aphi/index.htm
這裡可以提供有興趣的人去試算看看。

這裡也有草案,拜託會用到健保的民眾,和醫界同仁們千萬要去好好看看。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second/files/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95年5月3日版).DOC
其中有些新的精神值得讚許,但是有些內容實在還有很大修改的空間!
不要等到法立了,真正惡法上身,再來幾次的遊行都沒用。
所謂的二代健保的精神,除了將保險人簡化成兩大類,
將現行六類十四目被保險人簡化為二類,並增列保險費繳納義務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將所有之被保險人及眷屬均改稱為被保險人。』其中配合上新法中的『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規定,
實行面上就是變成另外一種稅制,也就是健康稅的意思。
現在我把初步看到覺得可以討論的條文列出:

第四十二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亦同。
在舊法僅規範『同病同酬原則』之外,新加了『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的基準,加上『相對點數』,新的健保可以說是加上了更穩固的防倒機制。
除了總額給付以外,新法裡面已經賦予了『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的法理合法性。
也就是說,只要健保局高興,他可以限每人,每日給你多少點數!
而這個點數還要乘以相對點數才是金額!

第四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給被保險人之藥物,屬於同有效成分之藥品或同功能類別之特材,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屬於新增列之藥物,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
前項藥物,被保險人得選用高於保險人支付之同一價格或給付上限者,但應自行負擔其差額。'
這條是新加的,自負藥品差額,這加入了社會保險的精神,一定額度以內保險。



第四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依第四十四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其中『預防接種』已經被剔除,交由公務預算支出,顯然可見預防接種業務也從健保中剔除。
當然錢從哪裡來?


第六十條 第一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訂定後,應由保險人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研議總額支付制度推動事宜。
這是明文規定『總額給付制度』喔!所以以後除了點數,論人論日等的剋扣之外,別忘了還有總額這個最大的安全機制。
繳保費的民眾會倒,醫療院所會倒,只有健保局永遠不會倒。

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被保險人給予診療後,得交付處方予被保險人,於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
這個也將會是有很大爭議性的條文。
明文規定交付處方簽還不打緊,連『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都一起加進去了。
當年藥事法也不過加了一條調劑權就搞的沸沸揚揚,現在可好,一次加了四種進去。


第七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提報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財務報告,保險人並得公開之。
這個就是回應醫改會條款,公布財務報表。
只是公布這個有用嗎??除了讓醫改會那些人爽一下而已,
財務狀況好的醫院,大家就會常去看??還是說醫術高明的醫師可以讓醫院財務狀況變好??

第七十三條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前項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又是個大帽子,『醫療品質』的確切內容是什麼?醫師的三圍身高體重?
還是他們的住址電話?

八十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保險人。
這個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法,先前被詬病最嚴重的『健保局人員自肥』,由給付費用當中撥款給他們當作年終獎金,現在換湯不換藥,
只是換成主管機關撥預算。主管機關撥預算錢從哪裡來?還不是納稅人的血汗錢!

第八十一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這個更是擴張了『健保局』的調查權,此法一通過,包括民眾的所得,通聯記錄,還有你的信用卡繳款記錄,
健保局依法都可以完全看到。而且對方還不得拒絕,這個嚴重侵犯民眾隱私權。

第九十三條 雇主、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供擔保。
這個更誇張,健保局除了集調查局國稅局電信總局等職權於一身之外,更加上了法院的功能。
你欠款可以假扣押,而且更猛的是,第三十九條裡面可是規定『本保險之保險經費、保險費、利息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
換句話說,他要用的錢優先於一切債權喔.....

實在令人屏息的好一個健保二代母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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