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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長短腳2分800元 月入百萬遭批

新聞裡面沒講到台中縣衛生局的官員是哪位,說醫事法管不到,無從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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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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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唸過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的人,相信對這個故事都不陌生。
不過複習一下:
廣州有一個挑夫,平時愛買彩票,並習慣將彩票藏於自己扛活用的竹扁擔裡;某一開獎日,他猛然發現自己所買彩票中了百萬元大獎,頓時欣喜若狂,覺得自己再也不用幹力氣活謀生了,得意忘形之際居然將扁擔扔進了江裡--當然,那中了百萬元大獎的彩票也隨著扁擔一道沉入江底了

當時國父是講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不可偏廢,現在用這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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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85條: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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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明酸外用變內服 醫師警告潛藏中風危機 

偷電纜反被電 賊墜桿保一命

女子跳捷運軌道遭列車擦撞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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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現在慢性病的問題界定了差不多,再來是處方箋。
醫師法11條中規定,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那處方箋算不算是治療的一種?
在未親自診視的情況下開立,不是明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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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醫院看病時,病患常會問到可否拿慢性病處方籤?
有兩個問題,第一個『什麼是慢性病』?第二個處方籤可以拿嗎?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5條 』,『健保局85年12月13日健保醫字第85029253號 』
的規定,前提在『醫師專業認定下』,慢性病的範圍有以下這些。
慢性病範圍(共97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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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有再開立「勞保殘廢診斷書」的同業看過來.
這些是九月的新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1570

其中新舊並用,開立的時間點,以及醫院寄送的原則都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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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杜老爺之『我不爽健保局』

[陳益良】 拜讀6月26日洪奇昌委員的「醫界反彈的背後,他們要什麼?」大作後,深有同感。但個人認為,洪委員並沒有完全把醫界對健保局追扣溢付款的看法,完全說清楚,為了讓關心此事的人能夠更了解,醫界不是無理取鬧,擬再借貴報一角說明。

首先要說明的是,此次健保局追討93和94年健保溢付款,基本上應可區分為「西醫基層」和「醫院總額」兩個預算部門的不滿。兩者案件本質並不一樣,但其肇因於總額制度設計不當,不論在理由上或結果面的不合理則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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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回換到鄉下醫師上法院了。
每個人都不希望走這一遭,當然包括鄉下醫師也是。

前幾天接到法院傳票,希望我去對於一個民事案件雙方律師爭執的文件提供諮詢。
這個案子本非我的病患,是一位車禍之後開刀完接受治療仍有後遺症的個案,鄉下醫師的醫院接受法院委託進行鑑定。有機會表現我對司法的尊重,以及推廣本科專業知識,我當然樂於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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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健保卡前來就診,
卻要求要做某某檢查,以判定他有沒有符合申請保險的情況。
只為了保險公司認定某些醫院才有判定資格,
然後發文給醫院叫被保險人來醫院複檢,
這樣子的『假病患』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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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媒體不關心但是卻應該最受注意的,應該就是二代健保的草案討論。
你真的看清楚了嗎?除了試算的公式算出來的保費會嚇人一跳以外??
http://www.nhi.gov.tw/aphi/index.htm
這裡可以提供有興趣的人去試算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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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新制醫院評鑑,其中一項很有趣的東西就是病患權利宣言。
在醫院的隨處都可以看到,也需要常常在病患面前宣讀。
常常我就會對著病患宣讀『權利宣言』:
病人有權接受治療,不因國籍........
病人有權在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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