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708180231+0+0+214617+0,00.html

http://www.nownews.com/2008/08/18/138-2322111.htm

看看這些連結,和整天重複播放的新聞(記者圍拍的手法,讓我想到丟飼料到池中爭食飼料推擠跳躍的魚群)
,還有一下機就喜孜孜面帶微笑化妝面對鏡頭的檢察官,『偵察不公開』這簡單幾個字你們懂嗎? 94年7月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研析修正意見共5點如下: (一)就偵查中,案情細節為媒體所大肆報導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6點有關對不實報導之澄清外增訂規定:對於媒體報導刑案新聞有不實者,除須注意事後加以更正澄清外,事前需做好保密措施,並於新聞發布同時,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 (二)檢警調雖非公開發布新聞或接受媒體採訪,但仍私下透漏消息給記者部分: 應於現行要點第2點第1項加入: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並於第5點後增訂1點: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三)以記者會形式公開有關偵查之訊息後,造成負面後果之處理: 應於要點第6點第1項「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3至5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之後增訂: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加以處理。 (四)檢警調任意公開蒐證錄影帶或帶同媒體辦案部分: 此原應已包含在要點第3點中所禁止之事項,但目前警方辦案仍時常有此違規作為,仍請明文具體禁止,於要點第3點增訂第3項:檢警調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 (五)相關獎懲部分: 增訂檢警調人員如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應向長官報告;如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應酌予獎勵之規定。 上述5項意見,經交由最高法院檢察署進行該要點之修正,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報本部備查後,已於95年8月29日下達各級法院檢察署遵照辦理。 『遵照辦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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