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裡面規定,不得無故拖延病患就醫。
原文是這樣說的
第21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對於來申請保險診斷書的病患,應該不屬於危急吧?
這樣只為了申請保險而要開立診斷書的,醫師有無拒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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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宏志醫師的疼痛復健診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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