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慢性病患可以請他人代為領藥
http://www.nhi.gov.tw/information/hotnews_file/Attach_162__慢性病患領藥規定宣傳單張.pdf
須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
醫時,只要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就可以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
病情並代為領藥:
(一)因長期臥床行動不便。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
上面是健保局的規定,很多人都以為這樣就好了。
殊不知下面還有玄機:
何謂「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
只要符合下列4 個條件,就是所謂「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
因為醫師應該對病人有相當瞭解,可以判斷是否能讓他人代為
領藥:
(一)相同醫師對相同病人。
(二)醫師確信其病情沒有變化。
(三)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
(四)開給與前一次處方相同成分、相同品項數的藥品。
看到沒有,健保局是說相同醫師與病人喔!所以其他主治醫師代開藥是不行的,
另外病人血壓變化也不行。當然突然感冒或皮膚癢也不能『順便加開』任何藥。
更好玩的事,還不能減藥喔!
你以為這樣就好了嗎?當然不。
請看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就是說,醫師沒親自看病人,開藥下去,健保認帳,法律可不認帳。
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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