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下醫師所在的醫院,經常需要開立一些診斷證明書。
有一般的診斷書,當然也有勞農漁保等的傷病或殘廢診斷書。
基本上開立這些東西,只要遵守醫療法跟醫師法對於診斷書的規定,符合規定就開不符就不開,也就不會有很大問題。
才這樣想沒多久,前陣子就有個特殊案例出現。
住院病患出院後來申請低收入戶的看護補助,拿了一疊文件來請我填。
除了病患基本資料外,還有『醫院證明書』證明需要專人看護,以及『看護訓練證明』,特別的是還有一張『切結書』,是醫院醫師必須『切結病患確實有請這位看護』的證明書。
病患親自就診符合狀況我當然可以開立需專人照護的證明,可這切結書一看就有問題啊!
醫師哪有辦法確定這位看護是『每天都有來照顧病患』?因為看護不是院內員工,根本沒有上下班紀錄可循。
更何況切結書應該是家屬或病患本身才要證明,因為請看護來的主角是病患不是醫師,醫師從頭到尾沒有介入看護的雇用,何來切結的理由?
我仔細的把這些道理分析給家屬聽,並請他轉告承辦人員,叫對方有問題可以找我討論。
沒想到當天下午就接到氣沖沖的電話。
民政課的承辦官員,一劈頭就說『我辦過很多案件從來沒這樣的』。然後我聽了不禁失笑,然後又再耐心的把這當中可能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醫療法醫師法的規定重新在跟他說明一遍。
沒想到語塞的這位官員,一直重複『我們規定就是這樣!』當我再次重申法律位階高於規定時.....居然官員的電話就斷了。
下診後跟法務以及主管看護業務的督導談過,才發現他們對這些也不甚清楚。
然後妙的來了,上網查詢關鍵字:『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看到總共12頁查詢結果當中,根本沒有『切結書』這個東西。
好大的官威,好大的學問。真是上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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