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060608/39/37z0x.html
又來了,這些身兼檢調雙職的記者。
都還沒判刑的人,由檢調(或者是記者自行揣測)放話出來,已經不是第一次,
但是為什麼都沒有人可以制衡這些東西?

刑事訴訟法245條:
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

偵察不公開,不是只有法律這樣規定,但『檢調』和『記者』沒有守法。
難道公布趙建銘的刷卡記錄符合『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刑法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檢調單位不算在律師裡面,所以可以業務得知後洩漏他人秘密?

還有媒體左一句『駙馬』,右一句『御醫』,真是夠了,
為什麼不叫阿扁『扁皇』,阿珍叫『珍后』呢??
阿扁的老婆又不是秀蓮,整天在那邊叫『呂后』,不是妨礙家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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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宏志醫師的疼痛復健診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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